解析:
本文所述的“追诉期”乃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对犯罪或侵权行径予以问责的法定有效期。若某案之追诉期已过,原则上将停止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追究,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仍可重新启动立案程序进行处理。
首先,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对案件展开侦查工作或是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后,若被告人企图通过逃避侦查或审判来规避法律制裁,则其将不受追诉期限的约束。
其次,若受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本应依法立案却未予立案,那么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