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工程转包的界定如下所述:当承包人在签订了承包工程协议之后,决定将工程的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者时,原承包人即从承包关系中退出,而接受转让的第三者则成为新的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此外,承包单位也不能够将其承包的所有建筑工程完全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将整个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以分包的名义再次转包出去。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