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相关案件的涉案人员有可能对法院发出的支付要求提出质疑或抵抗,而未能落实执行,则可依法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法律文书指明的财物或票据,应由负责执行的司法官员传唤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交接,或者由这位执行官员亲自转交给相关人等,同时要求受交方签署收据。针对任何持有此项财物或票据的公民个人,倘若法院知悉后通知其按规定交出,若其仍拒绝配合,则将采取强制执行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