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拆迁赔偿方案获得审批的三个月期限内,拆迁安置费用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妥善发放。对于作出具体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而言,他们需在与被征用者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且在实际执行房屋征收程序之前,将相应的赔偿款项进行一次性全额支付,确保资金到位。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