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安置费什么时候给
在拆迁赔偿方案获得审批的三个月期限内,拆迁安置费用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妥善发放。对于作出具体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而言,他们需在与被征用者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且在实际执行房屋征收程序之前,将相应的赔偿款项进行一次性全额支付,确保资金到位。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拆迁安置费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房屋拆迁的安置费用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即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如果拆迁方未为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时需要支付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若是被拆迁房屋超过了过渡期而延长的临时安置费用+以及对非住宅性质房屋因停产或停业导致损失的赔偿费用。
此外,作为评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总额的另一方面,还包括房屋基底的补偿费、房屋自身的补偿费与装修费用、拆迁后重新安置房屋所需的费用以及搬迁费、针对困难家庭的生活补助金与奖金、对于新居内各种家用电器设备搬迁过程中的补偿、还有针对非住宅性质房屋因经营活动受到损失之赔偿等各类相关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在拆迁赔偿方案获得批准之后的三个月之内,必须依法如期发放安置补偿费用。当市级或者县级地方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以后,在与被征收人正式签署并切实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前,应当毫无保留地一次性全部支付所有赔偿款项,以保证资金能够按时、足额地到位。此项举措致力于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避免由于资金问题导致拆迁安置过程出现任何障碍和延迟。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法规规定,有序运作,确保拆迁安置工作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顺利展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