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加入我方工会的会员,应该按照自身每个月平均工资收入的0.5%的比例,主动缴纳会员会费。成员若在计算其工资尾款时,发现不足十元的部分,将无需再行缴纳会费。
此外,对于会员在工作中所获得的所有种类的奖金、津贴、稿费收益,或者通过遵守劳动保险条例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而获取到的各种类型的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皆不再需要另行缴纳会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每月缴纳会费的标准是个人工资的前二项(职务或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0.5%,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部分不计缴会费。新来教职工会员每人会费交纳为(职务或岗位工资+薪级工资)×0.5%×本院工作实际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