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倘若双方产生了争议,便应当采取恰当适宜的方式,公正且理性地加以处理。依照行业惯例,针对保险业中所出现的各类争议问题,可以运用协商和解、仲裁以及司法诉讼等多元途径来妥善解决。具体而言:
1.协商和解:当争议事件发生以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坦诚相待地展开磋商,相互做出必要的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够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通常包括自行和解与第三方主持和解这两种方式。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由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交流;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从中斡旋,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共识。
2.仲裁:仲裁乃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其之间的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着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对双方的争议问题作出公正的裁决。仲裁组织作为一个民间机构,以中立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评判,因此并无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而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下达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则可向该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保险纠纷,即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