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一家企业背负债务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所应承担的偿还责任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来说,若该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制,那么股东仅须以其所承诺认缴的出资额为上限,对公司所背负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当股东已经全额支付其出资额时,则往往无需再额外负担公司的负债。但是,如果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方面存在任何未完成或仅完成了部分的情况,或者存在抽逃出资等不当行为,那么他们将有可能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起补充赔偿责任。
至于法人,它主要是指公司本身,而公司则必须以其所有的资产来承担公司所背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