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和股东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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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一般就是指该公司的出资人或者是投资人,而控股股东一般是是其初次占公司资本总额的50%以上。也就是说控股股东比一般股东所要控股的股份要多一些,并且控股股东可以对公司的运作实施重大影响。
控股股东和股东的区别有哪些?

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佢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控股股东可以对公司运作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需要规范以下行为:

(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6)控股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在权力上来说,控股股东和股东的权利没什么太大的区别,但是由于控股股东所掌握,公司资本总额较多,可以对公司的发展和运作起到重大影响,所以控股股东比股东更加有权利,但是一般股东也可以进行联合起来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保证不受到他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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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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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这中间并没有规定,表决通过必须根据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过少,导致只持有总表决权中的极少一部分表决权的股东提出的议案得到通过,也是有可能的,因为其他大多数股东都放弃的意思表示,只要股份没有转移,股东的表决权与投票权是不能被剥夺,在信托、委托甚至在被冻结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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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现股权分散,降低控股比例,变绝对控股为相对控股。目前各公司股权结构中,集团公司“一股独大”现象较为普遍,股权集中度偏高,持股比例过高,因此,应适当减持一定股份,增加其他法人股份甚至个人在公司中所占的比重,实现股权分散,以相对控股方式实现控制而不必绝对控股,同时也可增强股权的流动性。
2、引进战略投资者。在主业领域可引入煤炭、金融等行业的战略投资者,使其成为公司的二股东、三股东,这样有利于建立起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改善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同时也有利于本企业的持续发展。战略投资者应选择业务往来密切、交易相对固定的上下游企业或与企业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合作者。
3、继续开展股权收购活动,以较少资金控制更大社会资产。在主要业务板块尤其是燃气板块,通过股权收购并控股,实现与其他所有制相结合,从而扩大国有资本的控制力,用较少的国有资产控制和运作更大的社会资产。
4、实现股权的有进有退,对于集团公司的非主业企业的股权,应本着有进有退的原则实现逐步退出,将辅业由控股变为参股。
5、适度引入职工股份,将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相捆绑,发展职工持股制度,有利于实现股权多元化,建立新型分配机制,增加企业发展动力。对于经营管理人员,可建立一定的激励体制,以经营业绩考核情况授予一定的股份。
6、实施产权置换。产权置换的目的不仅仅是股权多元化,更重要的是为了延伸产业链,组成企业战略联盟和战略利益共同体,谋求企业的长远发展。在产权转换事应明确企业的长远发展方向和进入的产业领域,实现经营的横向一体化或纵向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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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前十大流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话语权虽然不大,但由于其可以在二级市场上“用脚投票”——抛出持有的股票,会对该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定位产生较大的影响。
股权分置改革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消除这种“操纵股价”的情况。所以,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后的限售股逐步解禁,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成为全部流通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十大股东”和“十大流通股东”就没有区别了。
非流通股股东
非流通股股东是中国股市的特有概念,指“非流通股”的持有人。在中国股市中,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和法人股。
其中“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法人股”包括中资发起人股、社会法人股、外资发起人股。
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工作是使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东做出违约补偿(对价补偿),以换取其持有的本不流通的股份“流通”的权利。
一般先是对流通股股东送股,这就出现了股改方案实施当日股票折价的现象。股改中非流通与流通股协商采取非流通股中拿出部分对价股和对价资金送与流通股股东的办法,在非流通股流通上市那天实施方案,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大非小非解禁期到了,这些有条件限售股终于变成了流通股上市,流通股股东也获赠了对价股份。
流通股股东
流通股,就是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的股票,比如A股、B股、H股都是流通股,持有这些股票的单位或个人就是“流通股股东”。
流通股股东是中国股市中的一个特有概念,就是参与中国股市的持有流通股的投资人。流通股股东是与非流通股股东相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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