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环境污染罪的从犯对于相关事实的无意识状态时,我们应当以全面性、客观性的视角来分析并处理这个问题。倘若从犯实际上是处于无意识的状态下,即缺乏犯罪的意图以及主观上的过失,那么他/她可能并不构成犯罪。然而,为了证明这一点,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持他/她的无意识状态。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这就要求我们对从犯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所参与的程度、是否从中获得了非法利益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与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