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团伙性盗窃罪在定案层次上与普通盗窃罪并无本质区别。依照惯例,凡是涉及到盗取他人公私财物且实际价值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及以上这一范围的,即应展开深入调查并诉讼立案追究相关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然而,在处理团伙性盗窃案件时,除了财物金额外,我们还需全面评估盗窃行为的次数、涉案人员数量、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以及各嫌疑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等多方面因素。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若存在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械盗窃或扒窃等恶劣行径,无论其所盗财物价值大小如何,均应立即启动立案程序进行严肃查处。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在具体执行盗窃罪立案标准时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