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企业面临破产清算之际,其所应承担的债务问题无疑将显得错综复杂。清算时,企业所背负的全部债务都将依照一套严谨的排序原则以确定具体的清偿步骤。
首先,待清偿的对象是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破产费用及共同受益债务,这些债务需要得到优先考虑。随后,依照以下三个层次的清偿顺序依次展开:首当其冲的,是债权人需支付给破产企业员工的工资及其相关的医疗、伤残补助与抚恤费用,同时还包括了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等项目;
其次,是破产企业拖欠的除上述项目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
最后,才轮到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