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若判断其需要对某名被拘禁者予以逮捕处理,应在将该人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提出申请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此项审查与批准的时间可以顺延一天到四天。如果提出申请的犯罪嫌疑人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那么审查与批准的时间则有可能延长至三十天。因此,关于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拘留以及拘留的期限长短,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上述所述的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那么拘留的期限就有可能长达三十天;反之,若不符合这些条件,通常情况下拘留期限为三个工作日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