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标准可依据以下情形加以考量:
1.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然干扰金融市场秩序,尽管其涉案金额不甚巨大,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应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同时面临罚金的附加刑罚;
2.若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庞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例如牵涉人数众多、造成严重社会负面效应等等,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罚,并需缴纳罚金;
3.倘若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极其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例如引发极度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金融市场秩序遭受极端严重的破坏,那么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处,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4.针对单位犯罪的情况,将对相关单位施加罚金的处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个人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若在提起公诉之前,行为人能够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赔偿损失,从而降低损害结果的发生程度,那么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相应的处罚。总而言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干扰金融市场秩序、非法吸收的资金规模大小、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的退赃退赔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