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若肇事方未到庭参与庭审,按照法律规定,法院有权行使缺席审判权力。为了确保受害人得以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法律亦要求各类保险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赔付。在处理保险理赔事宜过程中,必须明确保险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一般而言,在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案件中,保险公司将以被告身份出庭;
然而,在涉及商业性机动车辆保险(简称“商业险”)的案件中,保险公司则通常被视为第三人。除此之外,我们还需对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性质进行清晰界定,以便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
依据商业险的相关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为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之内的保险责任。在涉及共同致害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作为致害人之一,其应对共同致害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而对于第三者而言,其与共同侵权人之间则须互负连带责任。在此种情形之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尚需结合实际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判断。
最后,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问题,同样需要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谨的判断和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