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缺席判决和对席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意味着,不管是缺席审判还是到庭审理,人民法院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来宣布以及向各方送达判决文书,同时保证各方享有提起上诉的合法权益。在经由上诉期之后,缺席判决亦如对席判决那样,依法产生约束力,除非适用的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当事人应该无条件按照生效的裁决结果履行相应责任,若有违抗,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加以执行。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缺席判决往往是在一方当事人未能出席庭审的特定情景下作出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也被看做是对未到庭一方的法律责任追究。
然而,这并不代表这种判决是对未到庭当事人的惩罚手段,其根本依据在于出庭一方提交的各种陈述、备辩以及提供的有力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缺席判决可以申诉吗
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若不服地方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有权利在相关裁判文书送达并生效的十五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样,对于地方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裁定,如果当事人有异议,亦可在该裁定书送达且生效的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在此情况下不得提起上诉,而只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无论是缺席判决还是对席判决,它们都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应。在此过程中,法院必须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公开展示并送达裁决书给相关当事人,以确保所有各方均享有上诉的权利。而在经过规定的上诉期间之后,缺席判决同样会产生其约束力,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并执行裁决结果,否则将会面临强制性的制裁措施。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缺席判决并非针对未出席庭审的一方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而是依据已出席庭审的一方所提供的陈述、辩护以及证据等信息,依法做出的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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