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有案底并不意味着必定无法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然而,这无疑将成为司法机构在审批取保候审请求时必须要加以权衡和考量的关键要素之一。通常而言,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处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例如可能面临的处罚为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进一步的威胁;又或者其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亦不会对社会造成额外的风险等等,即便存在案底记录,仍有可能得到批准进行取保候审。
然而,倘若先前的案底揭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屡次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特征,那么他们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便会相应地减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