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遇到特定情况下,即当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无法全额偿还其所有债务之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妥善处置: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债务的清偿顺序有着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当涉及到破产企业类别的问题时,首要任务即是先妥善解决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
其次,需要优先偿还职工工资额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法定补偿金;
再次,是依法缴纳各种税项款项;而在原则上,最后才会考虑清偿普通破产债权人的相应债务。在实际执行阶段,若存在多位债权人同时提出参与对某些可供执行财产的分配请求的情况,则应由负责执行该案的有关法院精心制订详细的财产分配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