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如双方在租赁及租金利息方面有十分详细的协议,那么承包人有权依据相关协议的文字内容,申请根据具体协议内容归还垫资以及与其相关的利息;但约定利息计算标准超过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公布数据中同类型贷款利率的部分,将不受到争议解决法庭的支持。
另外,当双方未针对垫资事宜进行任何前瞻性的约定时,则应该按照工程拖欠款项的方式进行相应处理。对于垫资利息,如果双方并无任何书面上的特别说明或协议,那么承包人提出支付利息的要求将不会得到法庭的认可。而同样是基于客观事实,依照第十七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若双方就未缴纳工程款项的利息计算标准进行了妥善的商定,按商定方案执行即可;若双方根本没有对此达成共识,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公布的同类型贷款利率进行利息的计算与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