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国家法律之规定,商家在销售任何物品或提供任何服务时,均须开具与所签订合同中所约定的品项及价款保持一致的发票以供消费者查验。对于任何故意制作虚假税务凭证的行为,都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非法行为,需负担应有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凡是营业性的经营实体或者个人,无论其所从事的是哪种营利性活动,只要对外产生了任何业务(如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并接受客人支付,收款方就有义务为付款方开具正规的发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对方未持有发票,则付款方亦需要履行这一职责,给付发票给收款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