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未获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授权,擅自在没有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制品的生产和批发活动,且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节严重的状况,量刑标准均为有期徒刑一年:
首先,是个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金额达到或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者违法所得的数额大于或等于1万元人民币;
其次,如果是单位实施了此类非法经营活动,其非法经营所涉及的总金额应该达到或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者违法所得的数额大于或等于10万元人民币;
最后,如果曾经因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受到过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并且再次非法经营时的金额达到或超过2万元人民币。对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量刑标准则为有期徒刑五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