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楼宇交付延误之情况,买受人有权首先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告,待催告期届满并给予合理时间宽限之后,倘若开发商仍旧未能如约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则当事人有权依法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买方同样享有权利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双倍定金以及其他因合同违约而可能产生的附随性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