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原告诉求律师完成其受托事项之后,二者之间的法律委托关系随之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诉方需要涉及其他诉讼案件,他们有权聘请之前为原告方提供服务的律师以代表自己出庭,此举并不构成任何违法行为。
然而,如果该律师在尚未完成先前受理的案件之时,便与原告解除了代理协议,在同一时间内又代表被告为原告进行起诉,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不可接受的了。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
(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
(二)未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律师同时或者先后为有利益冲突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三)明知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仍指派该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四)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