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个被告其中一个上诉其他被告要出庭吗?
三个被告其中一个上诉其他被告也是应当要出庭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审刑事判决,如果有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如果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根据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二、多名被告事件
在民事案件中根据上诉的内容不同对其他未上诉的被告有列明原审诉讼地位和将其他被告列为被上诉人两种方式,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一十九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民事诉讼,管辖一般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民诉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既然多名被告相当于一个犯罪团伙,所以多名被告中有一人上诉其他被告都要出庭,一个被告是无法代理其他被告出庭的,根据多名被告的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的案件其审理程序是相对来说复杂的,犯罪团伙每个人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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