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法院罔顾法律程序而故意拖延案件审理,当事人有权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必须对其行为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同时,对于负有直接领导及间接责任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渎职失职之责。例如,当事人可通过以下途径方式反映情况:
首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举;
其次,向上诉法院的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再次,可以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最后,亦可致电12368热线进行投诉,该号码为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且在全国各法院系统中统一使用的司法信息公开公益服务电话。
此外,如果受害人身处北京地区,也可以尝试拨打12345热线,这是北京市市民服务热线。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