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建筑物业出现质量瑕疵时,通常应由开发企业或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项目是由建设方进行整体承包的话,那么总承包商就应对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负有全面的责任。然而,若总承包商根据相关法规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了其他单位,那么总承包商和分包商都需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起共同的、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