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若出现任何争议,那么我们便需要采取适当且公正合理的处理方式。
依据惯常情况而言,对于保险业务中所产生的争议,我们应该采用协商和解、仲裁以及司法诉讼这三个主要方式来加以处置。
首先来看协商和解。当争议已然发生之时,双方应当保持理性并抱着真诚之心开展磋商,通过相互妥协让步,最终达成令双方均能欣然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通常包括自行和解与第三者主持和解两个途径。自行和解即是在无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直接展开交涉;而第三者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出面调停,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是仲裁。仲裁乃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着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他会根据相关法规对双方争议做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判断,因此它并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下达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那么投保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是诉讼。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