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集资诈骗罪的审判过程中,关于法庭开庭次数并未有固定之准则,其主要原因在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层次、所占证据分量以及控辩双方所提出的法律争议点等多元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般而言,若涉案的案件事实明晰且证据确凿,同时若控辩双方在争吵的焦点问题上并未产生巨大差异,那么只需要进行一次到两次的开庭便可终结整个审判工作。然而,倘若相关案件极其复杂,牵涉众多受害者以及大量需进一步核实确认的证据,抑或是控辩双方在案情关键环节上竟然存在着难以弥合的意见分歧,那么这无疑将需要更多次数的开庭以期查清案情真相。在司法实践的历程里,各家法院都会视个案之具体情况而精密筹划合理的开庭次数,以确保每一件案件都能得以公正、准确地被审理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