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约保护体制中,债务承继权限与撤销权限堪称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这两类权限之间既存在诸多显著差异,又具有一定的内在关联。
首先,债务承继权限主要是用于解决在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已到期支付请求权的情形下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负面影响的问题;相较之下,撤销权限则更专注于排除那些债务人通过无偿转让财产权益或恶意拖延其已到期支付请求权的履行期等手段来妨碍债权人权益实现的行为。
其次,尽管二者在运作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目标始终都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公正性及安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