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政处罚与刑事拘留乃是两类性质迥异的法律手段,前者主要针对一般性的行政违法行为,后者则为刑事诉讼程序中所采用的强制性措施,专门针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行政处罚乃由行政机构依据相关法规进行裁决,常见的形式包括罚款、警告以及吊销许可证等。而刑事拘留则是由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本身并不足以直接引发刑事拘留令的颁发。唯有当发现违法行为可能触及刑事犯罪领域,并且满足刑事拘留的法定条件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方能依法决定并颁发刑事拘留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