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明确指出,如若在实际情况下,被处罚者确因经济方面的压力而导致自身无法及时或足额地支付罚款,此时在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过行政机构的审批认证后,可对其进行暂缓执行或分批次支付罚款的解决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