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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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是十五天,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

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当中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话,是要受到处罚的。在我国一般处罚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行政处罚民事处罚刑事处罚。 三者的处罚强度和处罚方式都是不一样的,刑事处罚是最为严重的,通常是以判处刑罚,并且进行财产的没收以及罚金等等的方式来执行。民事处罚的处罚比较轻,通常是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等。而行政处罚当中一种很重要的方式就是缴纳罚款。

那么,如果公民受到了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之后,罚款到底应该在多少日之内进行缴纳,以及要到什么地方进行缴纳呢?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公民在受到行政处罚之后缴纳罚款的期限以及地点到底是什么?

1.对于行政处罚的罚款来讲,我国有着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的罚款通知之后,必须在15日之内到有关地点进行缴纳。也就是说,缴纳罚款的期限仅为15日。如果在15日之内缴纳的话,该罚款就算缴纳完毕,如果在15日之后还不缴纳的话,就要缴纳罚款以及滞纳金了。

2.在我国行政处罚的发出,这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做出的,但是缴纳罚款是不能向相关行政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缴纳的。一定要向当地指定的银行来进行缴纳罚款。也就是说,工作人员只有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处罚的权力,但是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来收取罚款的权力。

被罚款人向银行缴纳了罚款之后,银行将直接上缴国库,不会经过任何机关或者是部门人的手里,以免缴纳罚款的数额出现偏差。这也是为了保障我国收取罚款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平起见,也是为了保证工作人员不会徇私舞弊,从中贪污作梗。

当然,如果受罚人的经济状况或者是当时的情况,使之没有在15日之内缴纳罚款的话,是可以酌情给予宽限的。具体来讲,如果是经济困难的话,公安部门和相应的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放宽期限,或者是采用分期的方式来缴纳罚款。具体放宽的期限可以依照当时的情况来具体决定,国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3.对于一些不愿意缴纳罚款的人,我国当然是有一些惩罚措施的,例如我们可以强制执行,冻结其银行账户,强制交款等等。对于一些恶意迟交的人,在金钱上也会有一定的惩罚,例如已经超过了缴纳期限之后,每超过一天都要增加3%的罚款。通过这种方式来促使受罚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方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

以上就是关于如果收到了行政处罚,之后需要缴纳罚款的地点以及在多久的期限之内必须要缴纳罚款,为大家介绍了一下。

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在生活当中受到了行政处罚的话,一定要及时到指定的银行进行罚款的。因为如果不进行缴纳的话,自己会受到经济上的处罚或者是被强制执行,这样是不利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也不利于国家工作人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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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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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是多久?
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是十五天,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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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是什么
缴纳行政罚款的期限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后的15天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行政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标注清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所以缴纳行政罚款的时间和地点,处罚决定书上写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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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了个饭店,最近在食品卫生安全大检查中受到了处罚,我想问问食品行政处罚缴纳罚款期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在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执行中,常常会遇到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申请延(分)期交纳罚款的情况。虽然《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确立了延(分)期缴纳罚款制度和相关程序,但规定过于简单,一些具体问题没有明确,在执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论。因此,完善延(分)期缴纳罚款制度已经成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延期或者分期交纳罚款的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二、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法定程序和文书规范
  延(分)期缴纳罚款的相关程序,法律没有规定。《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药械监督行政处罚延(分)期缴纳罚款应当遵循的程序,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处罚都没有相关规定。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长(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并经作出行政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没款。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十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是对当事人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进行审批的文书。“合议意见”注明经合议同意或者不同意延(分)期缴纳罚没款的意见,并写明理由,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正确认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规定
  
(一)当事人具有依法申请延(分)期交纳罚款的合法权利
  这是《行政处罚法》赋于当事人的权利,只要当事人符合条件,其申请应予以批准。允许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延(分)期缴纳罚款,能充分体现“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但延(分)期缴纳罚款是有条件的例外,申请延(分)期缴纳罚款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二)对当事人申请延(分)期缴纳罚款与故意拒绝或者拖延缴纳罚款的行为要加以区分
  当事人因遭受地震、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的突发灾害时,客观上存在经济困难,无法按时缴纳罚款,并不是拒绝或者拖延缴纳罚款。对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却不缴纳罚款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没收违法所得不能延期或者分期
  因为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是有区别的:罚款是对当事人合法财产的剥夺,而没收违法所得则是对当事人非法占有财产的剥夺。非法占有的财产是因其“非法”应当立即没收,不能延期或分期,剥夺的合法财产因其“合法”可以考虑延期或分期。《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只有“罚款”才能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而没有包括违法所得,也就是说违法所得不能延期或者分期缴纳。虽然《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十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第四十七条中的《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用“罚没款”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都纳入了延期或者分期范畴。但应当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遵循法律的规定。其实《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表述是:“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也仅指的是“罚款”,与《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表述是相一致的。
  
四、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制度存在的问题
  延(分)期交纳罚款的法律规定和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不完善,常导致案件承办人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好把握,出现审查标准不
一、操作程序混乱等现象。
  
(一)延(分)期缴纳罚款应符合的条件规定不明确
  对于延(分)期缴纳罚款的条件问题,《行政处罚法》只有原则性规定,对如何判断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罚款,规定不明确。以上是食品行政处罚缴纳罚款期限问题解答。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等内容。但当事人具体需提供哪些有关材料,哪些材料能证明当事人经济困难,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案件承办人员在受理延(分)期缴纳申请时比较为难。
  
(二)延(分)期缴纳罚款的时间、次数和金额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只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也仅规定,经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没款。
  但具体对延期时间、分期次数和金额没有明确,批准延期一个月还是若干年?分一期还是若干期?多大金额的罚款才可申请延(分)期缴纳。如果当事人提出延期十年或更长,分期十期或更多,罚款仅1仟元也申请延(分)期缴纳,案件承办人员将如何决定。当事人请求延期十年或分期十期似乎不合道理,但承办人员不同意的“法理”又在哪里?显然缺乏明确规定。
  
(三)延(分)期缴纳罚款没有告知文书及送达规定
  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规定,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经审查后,同意或不同意都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至于如何通知,口头还是书面?使用何种文书没作具体要求。对告知当事人是否同意其延(分)期缴纳罚款这一行政决定,没有相关的文书及送达程序规定。
  
五、规范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相关制度
  
(一)明确延(分)期缴纳罚款应符合的条件
  在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时,除应对书面文字材料认真审查外,还必须合理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按时缴纳罚款的能力。必要时,应进行实际调查,防止当事人利用法律、法规逃避及时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当事人申请延(分)期缴纳罚款,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
一、必须确有经济困难。造成当事人经济困难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不论导致当事人经济困难的原因如何,必须存在经济困难的事实;第
二、延(分)期缴纳罚款必须是当事人维持生计所必需。当事人如按时缴纳罚款会对其经济情况或者基本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第
三、要证明经济困难存在的事实。可借鉴民事、刑事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交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财产情况报告。提供银行账号由有关部门进行财产核实,必要时可以请会计事务所对其资产情况进行核算,并出具书面报告;提供债权债务关系书面报告。
2、保证人。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保证人作担保,这样不但可以证明其经济困难,而且还可在其不按时缴纳罚款,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有证人证明这一申请行为。
3、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其经济困难的材料。
  
(二)明确延(分)期缴纳罚款的时间和期限
  对于延期或分期时间、期限以及金额的问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各地应制定出台延(分)期缴纳罚款的相关规定,对多大金额的罚款才可申请延(分)期缴纳,延期的时间和分期的次数也应作出具体规定,便于案件承办人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规范操作。
  批准延期时间一般不应超过8个半月即255天(三个月法定起诉期减去15日缴纳罚款的合法时间再加上180天)。否则,如果批准延期的时间超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而当事人又没有按期缴纳罚款,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有可能不受理。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然,和法院沟通达成共识后,将批准当事人延(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视为逾期申请的正当理由,则延期时间可以更长一些,但最长不宜超过两年。
  
(三)决定是否同意延(分)期缴纳罚款应当有正式文书
  是否同意当事人延(分)期缴纳罚款的行政决定,涉及到罚款的收缴和行政诉讼等法律问题,应使用正式文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经审查后,批准或者不批准都应制作决定书或通知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因此应当制定延(分)期缴纳罚款的相关文书,如《同意或不同意延(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或《延(分)期缴纳罚款通(告)知书》。
  
(四)出台餐、保、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制定餐、保、化行政处罚延(分)期缴纳罚款的法定程序和文书规范,规范延(分)期缴纳罚款行为。目前可参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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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处罚我太严重了,让我交好多罚款。还让我限期缴纳,通知书已经下来了,我不服限期缴纳通知书行政复议可以申请吗?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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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是多久?
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是半个月,具体的罚款缴纳期限,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员来决定。若是在期限届满之后,违法则依旧没有缴纳罚款,那么会被催缴,依旧不缴纳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缴纳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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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缴纳罚款的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行政处罚法》中三日、七日和十五日等时间,解释如下: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
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组织听证的期限:(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组织听证的期限。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里我们可以从其规定。
2、期间(期限)是否包含节假日:
(1)相关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二)《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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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是多久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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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去行政处罚部门办理有关业务的时候,你们之前处理类似的事件吗,就是有关行政处罚缴纳罚款期限的事情,你们可以帮我帮助我一下吗?最好快一点,谢谢啦
[律师回复] 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缴纳罚款期限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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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处罚罚款如何缴纳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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