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规定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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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行政罚款分期缴纳的具体期限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只是规定,当事人缴纳罚款有困难的话,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分期缴纳,但分期缴纳的期限是由作出行政罚款的行政单位决定的。
行政处罚法规定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处罚法规定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是多久?

分期缴纳行政罚款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应该看行政单位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1、警告:通常被警告的,都是轻微的违反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可以忽略,但为了防止下一次有重复的行为出现,或者是更严重的行为,是有必要对违法行为人给警告的,这是一种行为的约束。

2、罚款:这是一种强制性罚款,只要你违反的内容属于行政法规里面的,规定里有罚款要求的,就要收取一定的金额。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指违法行为人对不是属于自己的财物强行霸占为自己的东西,或者是通过违法的手段来获取不正当的财物。这两种行为虽没有危害到别人的人身安全,但也是违法的行为,这些财物都是要被没收上缴国家的。

4、责令停产停业:对一些违反经营规则的商家,行政机关根据严重性可以要求暂停经营或者长期性停业,包括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违法经营、产品是伪造、高仿的、产品质量检测不过关等等。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对于一些拥有产品许可证的商家,如果在经营期间违反了法律上规定的许可行为,是会被暂扣许可证的,严重一点的还会直接吊销许可证。

6、行政拘留:这是所有处罚里面最严厉的,说明违反行为是比较严重的。但这里只是进行短暂的人身自由限制,在拘留的过程中要对违法人进行相应的教育,纠正他的错误。

虽然行政单位在对违法人进行行政罚款的时候,是有自由裁量权的,可是,通常情况下,行政单位也不会完全不考虑当事人的执行能力,在确实有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分期缴纳,如果有一次性缴纳罚款的能力,却拒不执行,是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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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去行政处罚部门办理有关业务的时候,你们之前处理类似的事件吗,就是有关行政处罚缴纳罚款期限的事情,你们可以帮我帮助我一下吗?最好快一点,谢谢啦
[律师回复] 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缴纳罚款期限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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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被行政处罚了,要求被罚款五百元,我想缴纳,不知道什么时候到期,请问下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罚款上交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报批期限
《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处罚中当场收缴罚款上交机关和银行的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三、被处罚人申请听证的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
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行政复议的受理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中举行听证的时间与地点的通知期限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六、先行登记保存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七、处罚决定书的一般送达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八、颁发行政许可证的期限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九、当事人到银行缴纳罚款的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关于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罚款上交期限以及行政执法办案的其他相关期限,每一条在不一样的情形下,行政执法办案的时限也各不相同,为期为2日到15日之内的执法情形较多,根据不同的情形的严重情况,来确定其案件的执法期限。
刑事判决罚金缴纳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知道,在刑法处罚中有一种刑是罚金刑。只要是经济类型的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等少不了会判处罚金刑。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不严重的,可单处罚金刑。
对于罚金的缴纳,如是单处罚金的,说明案件不算严重,所以一般罚金都不高,如盗窃罪单处2020元罚金,被告人及家属缴纳罚金的态度会比较积极,大多数案例都是在下判决当天就马上缴纳了。但是,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被告人及其家属来说,就没有那么高的积极性了。所以,法律也规定了缴纳罚金的时间,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这里的“判决指定的期限”,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我开了个饭店,最近在食品卫生安全大检查中受到了处罚,我想问问食品行政处罚缴纳罚款期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在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执行中,常常会遇到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申请延(分)期交纳罚款的情况。虽然《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确立了延(分)期缴纳罚款制度和相关程序,但规定过于简单,一些具体问题没有明确,在执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论。因此,完善延(分)期缴纳罚款制度已经成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延期或者分期交纳罚款的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二、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法定程序和文书规范
  延(分)期缴纳罚款的相关程序,法律没有规定。《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药械监督行政处罚延(分)期缴纳罚款应当遵循的程序,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处罚都没有相关规定。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长(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并经作出行政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没款。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十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是对当事人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进行审批的文书。“合议意见”注明经合议同意或者不同意延(分)期缴纳罚没款的意见,并写明理由,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正确认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规定
  
(一)当事人具有依法申请延(分)期交纳罚款的合法权利
  这是《行政处罚法》赋于当事人的权利,只要当事人符合条件,其申请应予以批准。允许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延(分)期缴纳罚款,能充分体现“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但延(分)期缴纳罚款是有条件的例外,申请延(分)期缴纳罚款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二)对当事人申请延(分)期缴纳罚款与故意拒绝或者拖延缴纳罚款的行为要加以区分
  当事人因遭受地震、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的突发灾害时,客观上存在经济困难,无法按时缴纳罚款,并不是拒绝或者拖延缴纳罚款。对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却不缴纳罚款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没收违法所得不能延期或者分期
  因为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是有区别的:罚款是对当事人合法财产的剥夺,而没收违法所得则是对当事人非法占有财产的剥夺。非法占有的财产是因其“非法”应当立即没收,不能延期或分期,剥夺的合法财产因其“合法”可以考虑延期或分期。《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只有“罚款”才能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而没有包括违法所得,也就是说违法所得不能延期或者分期缴纳。虽然《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十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第四十七条中的《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用“罚没款”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都纳入了延期或者分期范畴。但应当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遵循法律的规定。其实《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表述是:“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也仅指的是“罚款”,与《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表述是相一致的。
  
四、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制度存在的问题
  延(分)期交纳罚款的法律规定和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不完善,常导致案件承办人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好把握,出现审查标准不
一、操作程序混乱等现象。
  
(一)延(分)期缴纳罚款应符合的条件规定不明确
  对于延(分)期缴纳罚款的条件问题,《行政处罚法》只有原则性规定,对如何判断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罚款,规定不明确。以上是食品行政处罚缴纳罚款期限问题解答。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等内容。但当事人具体需提供哪些有关材料,哪些材料能证明当事人经济困难,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案件承办人员在受理延(分)期缴纳申请时比较为难。
  
(二)延(分)期缴纳罚款的时间、次数和金额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只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也仅规定,经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没款。
  但具体对延期时间、分期次数和金额没有明确,批准延期一个月还是若干年?分一期还是若干期?多大金额的罚款才可申请延(分)期缴纳。如果当事人提出延期十年或更长,分期十期或更多,罚款仅1仟元也申请延(分)期缴纳,案件承办人员将如何决定。当事人请求延期十年或分期十期似乎不合道理,但承办人员不同意的“法理”又在哪里?显然缺乏明确规定。
  
(三)延(分)期缴纳罚款没有告知文书及送达规定
  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规定,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经审查后,同意或不同意都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至于如何通知,口头还是书面?使用何种文书没作具体要求。对告知当事人是否同意其延(分)期缴纳罚款这一行政决定,没有相关的文书及送达程序规定。
  
五、规范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相关制度
  
(一)明确延(分)期缴纳罚款应符合的条件
  在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时,除应对书面文字材料认真审查外,还必须合理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按时缴纳罚款的能力。必要时,应进行实际调查,防止当事人利用法律、法规逃避及时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当事人申请延(分)期缴纳罚款,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
一、必须确有经济困难。造成当事人经济困难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不论导致当事人经济困难的原因如何,必须存在经济困难的事实;第
二、延(分)期缴纳罚款必须是当事人维持生计所必需。当事人如按时缴纳罚款会对其经济情况或者基本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第
三、要证明经济困难存在的事实。可借鉴民事、刑事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交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财产情况报告。提供银行账号由有关部门进行财产核实,必要时可以请会计事务所对其资产情况进行核算,并出具书面报告;提供债权债务关系书面报告。
2、保证人。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保证人作担保,这样不但可以证明其经济困难,而且还可在其不按时缴纳罚款,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有证人证明这一申请行为。
3、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其经济困难的材料。
  
(二)明确延(分)期缴纳罚款的时间和期限
  对于延期或分期时间、期限以及金额的问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各地应制定出台延(分)期缴纳罚款的相关规定,对多大金额的罚款才可申请延(分)期缴纳,延期的时间和分期的次数也应作出具体规定,便于案件承办人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规范操作。
  批准延期时间一般不应超过8个半月即255天(三个月法定起诉期减去15日缴纳罚款的合法时间再加上180天)。否则,如果批准延期的时间超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而当事人又没有按期缴纳罚款,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有可能不受理。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然,和法院沟通达成共识后,将批准当事人延(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视为逾期申请的正当理由,则延期时间可以更长一些,但最长不宜超过两年。
  
(三)决定是否同意延(分)期缴纳罚款应当有正式文书
  是否同意当事人延(分)期缴纳罚款的行政决定,涉及到罚款的收缴和行政诉讼等法律问题,应使用正式文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经审查后,批准或者不批准都应制作决定书或通知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因此应当制定延(分)期缴纳罚款的相关文书,如《同意或不同意延(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或《延(分)期缴纳罚款通(告)知书》。
  
(四)出台餐、保、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制定餐、保、化行政处罚延(分)期缴纳罚款的法定程序和文书规范,规范延(分)期缴纳罚款行为。目前可参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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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行政处罚法》中三日、七日和十五日等时间,解释如下: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
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组织听证的期限:(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组织听证的期限。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里我们可以从其规定。
2、期间(期限)是否包含节假日:
(1)相关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二)《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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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是半个月,具体的罚款缴纳期限,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员来决定。若是在期限届满之后,违法则依旧没有缴纳罚款,那么会被催缴,依旧不缴纳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缴纳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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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罚金什么时候交,怎么缴纳
涉及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适用都由原审人民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在判处罚金时会在判决书中作出缴纳时间的判决事项的,须按判决的指定期限缴纳。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罚金的缴纳方式是开一个罚金的票据,然后你拿着该票据到任意的指定银行都可以去交的。
判了罚金没交的后果是什么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的,人民如何处理? 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会移送到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划拨银行存款、查封拍卖财产、扣押相应价值的物品等、对拒不执行的,还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罚金多久交,怎么缴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罚金什么时候交,怎么缴纳
涉及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适用都由原审人民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在判处罚金时会在判决书中作出缴纳时间的判决事项的,须按判决的指定期限缴纳。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罚金的缴纳方式是开一个罚金的票据,然后你拿着该票据到任意的指定银行都可以去交的。
判了罚金没交的后果是什么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的,人民如何处理? 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会移送到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划拨银行存款、查封拍卖财产、扣押相应价值的物品等、对拒不执行的,还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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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罚款超过缴纳期限违约金是多少?
行政处罚罚款超过缴纳期限违约金一般就会以每日按百分之三来加以罚款,但对于加以罚款的金额,不能超出罚款的数额;如果当事人确实有困难的,那么行为人是可以提出分期或者是暂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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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最近我的好朋友开车出去的时候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所以我想知道一些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连单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我省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省直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称执罚单位)其罚款的收缴,适用该办法。除依照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之外,其余凡作出罚款决定的执罚单位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依照规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由执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收据联交缴款人,不出具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回所在地后两天内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至四联拿到各银行代收网点办理上缴省财政专户。
错缴者须从省国库退付
省直执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罚款决定,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开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当事人及时将罚款缴到省财政厅指定的账户,各执罚单位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交的具体事项以及使用现金缴款的银行代收网点相关情况,以方便当事人缴款。当事人可使用现金或转账等方式缴交罚款。
各罚款代收网点只办理罚款的代收和将款项上划省财政指定账户,凡错缴和多缴的罚款,以及经行政机关复议后不应处罚的罚款,如需退回给单位(个人)时,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罚单位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和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审核,由省财政厅批准后开具《收入退还书》,从省国库给予退付,代收网点不得在罚款收入中自行冲减。
交罚单多久交,怎么缴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罚金什么时候交,怎么缴纳 涉及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适用都由原审人民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在判处罚金时会在判决书中作出缴纳时间的判决事项的,须按判决的指定期限缴纳。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罚金的缴纳方式是开一个罚金的票据,然后你拿着该票据到任意的指定银行都可以去交的。 判了罚金没交的后果是什么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的,人民如何处理? 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会移送到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划拨银行存款、查封拍卖财产、扣押相应价值的物品等、对拒不执行的,还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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