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前所述,合同履行地可划分为两大类:首先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进行履约;其次若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货地点,便须按照实际的交货方式来判断合同的履行地。至于在实际的履行过程中,所选定的履行地点与合同中所约定的交货地点存在差异时,应将实际履行地点视为合同的履行地。当涉及到因合同纠纷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时,其管辖权应归属于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