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企业面临破产清算之际,其对各类债权人清偿的具体顺位一般而言如下所述:首屈一指者,先要优先偿还破产手续期间产生的各项相关开支及共益债务,其中涵盖了诸如破产程序的诉讼费用、对债务人资产进行指导、评估并进行分配的所有相关成本等等;又如,共益债务,即那种在破产程序开展过程中,为了保障广大债权人集体利益,需由债务人财产承担的债务。
第二个层次,则需要用债务人的财产来偿付破产债务人拖欠的员工工资以及他们为员工提供的医疗保障、工伤津贴、抚恤金等等费用;
另外,还需要清偿那些应该纳入到职工个人账户中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给予职工赔偿金。再往后,需要清偿破产方未缴纳的除前面提及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最终,剩下来的财产将用于偿还破产方所拖欠的税收款项,最后剩余部分才用以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