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农村土地转让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详述如下:
首先,申请人需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申请书;
其次,依据法律法规之要求,认真准备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再次,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将与受让方就土地转让事宜展开诚信、公平的协商;待双方达成共识且签署协议后,依规向当地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于整个农村土地转让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各种程序以及相应的审查标准,以确保最终形成的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