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鉴定人士出庭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如下:
首先,在当事人对于鉴定结果持有异议或者是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员有必须到场陈述事实的情况下,该鉴定人必须亲自出席法庭并提供其所做出的鉴定意见的解释;
其次,如果鉴定人拒绝到庭,那么他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就将失去作为审判依据的资格;
最后,倘若鉴定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出于其他正当理由而无法如期出席法庭,那么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是否需要延迟诉讼程序或是进行重新鉴定的决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