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被告人免于起诉这一裁定的作出,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①被告人之所为已然触犯刑法,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②被告人在案情中展现出无需施加刑罚或者得以豁免刑罚的情节因素。所谓“无需判处刑罚”,是指鉴于案件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以及被告人主动认罪悔过等情况而做出的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