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农业大棚附属看护用房的批准与否,主要取决于该设施的实际占地规模及用途。通常情况下,若看护房的建筑面积超过特定标准或者其功能并非用于农业生产相关方面,便有必要对其进行批准行动。而审批的核心意图在于保证土地的利用方式与整体规划相契合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若看护房仅被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必备的工具存储以及工作人员暂时休息等事宜,并且其占用面积处在适当的范畴之内,那么或许可以不必另行申请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