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企业遇破产之虞时,偿债的次序即为依照法定规程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先后顺序来依次偿还其拖欠的各类债务。一般而言,在首先处理的事务当中,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占有重要位置,具体包括破产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管理、变价及分配债务人财产所需的相关费用等等。接下来,将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进行债务清偿:
1.职工的薪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2.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除了上述第一项所列明的事项之外,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拖欠的税款也将在此阶段得到解决。
3.
最后,普通破产债权将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