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权分配问题,其通常由合同实际履行的地点,即涉及房地产项目的相关不动产所在地的所属地方法院来进行审理和裁决。此外,当事人也有权通过自愿协商方式,共同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具体而言,只要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就此达成共识,便可按照约定的方式行使司法管辖权。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应由被告方的居住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同时,依据该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均可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自主选定被告方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方居住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但需注意的是,上述选择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对于各级别的司法管辖权及专属管辖权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