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国家机关及行政机关的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不当使用其职务权力,导致公共财物、国家以及民众利益遭受大规模损失和损害时,便会触犯罪名滥用职权。因此,在实践操作中我们需要精确计算因滥用职权而引发的财产损失,但需注意将滥用职权所引发的损失与产生的相关利息分开考虑,不应将利息数额纳入到实际损失之中。对于滥用职权罪这一类由结果构成的罪行来说,参与的主体不仅仅只是完成了滥用职权这样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这个行为必须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和损害。这里所指的损失应当是在滥用职权行为发生之前早已存在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而非滥用职权行为本身所引发的期望收益;
同时,利息实际上也是一种即将产生的预期收益,故是不能加入到损金额度之内来进行衡量和考量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