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因特殊情况、政策变化或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造成双方无法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或者在协商过程中由于各方对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未能达成共识以致无法完成签约的,那么对这两种情形均可退还所支付的定金。
然而,若是销售方单方面违反承诺,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话,购买方可要求对方返还双倍定金作为补偿。反之,如果是购买方自身原因导致交易失败,则其所支付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并需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