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原则上,保密协议不应规定无期限的保密义务,因为这存在着潜在的法律风险和伦理问题。针对保密协议的期限设定,应当根据具体状况进行审慎评估与合理规划:
首先,对于商业机密性质的保密事项,其所对应的保密期限应涵盖员工在职期间及其离职后的相应整个时期,即实现无限期保护的必要性;
其次,针对于一般性的保密信息,建议在保密协议中明确规定2至3年内的保密时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