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无力偿还相关债务之际,法人的个人信用状况是否会受到影响,进入失信名单,需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而言,若法人需为公司债务负起连带责任或存在法律明确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之情形,那么他便有可能面临被列为失信人士的风险。诸如,法人实施了抽逃资金、虚假出资、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之类的不法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