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开发企业未能取得竣工备案证书这一违反预售商品房法规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实施强制措施,例如勒令其立即停止预售活动、收缴所有非法所得以及给予相应罚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房预售所需满足的各项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开发企业需已全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开发企业应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再次,根据所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企业投入到开发建设中的资金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已确定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
最后,开发企业还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进行预售登记,并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此外,商品房预售方有义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预售合同报送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同时,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与之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于违反上述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而进行预售商品房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如勒令其立即停止预售活动、收缴所有非法所得以及给予相应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