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所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条的明确规定,如果制造商或销售商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中存在擅自添加杂质的行为、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以不合格产品假装合格产品等情况,无论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都应当被视为严重违法并加以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超过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
2.伪劣产品虽然尚未进行销售,但是其货值金额已经达到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
3.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虽然未达人民币五万元,然而将已售出的金额乘以三倍之后,再加上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的货值金总计超过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