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收取回扣并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向所属公司进行上报,一般而言并不涉及法律层面的违规问题,然而,该结论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进行全面审慎的考量。假如在接受回扣的过程中,行为人并未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特殊地位及资源去为他人谋求任何形式的利益,或是在试图获取不当利益之后,能够尽快且主动地将所收回扣归还至公司,那么往往得以避免被视为违法犯罪行为。然而,若在收取回扣的同时,行为人确实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求了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即使在事后将回扣上交给了公司,也有可能会被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