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十条明确规定,针对房屋已超出保修期却仍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买方将需自行承担维修成本。对于保修期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瑕疵,卖方须无条件负责进行修复工作;若卖方拒绝履行或在合理期限内延迟履行修复义务,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修复。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卖方全权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