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对于已婚妇女所拥有的农田,其所属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之进行土地认证权利的确立。换句话说,倘若这位已婚妇人所从事耕作的农田位于哪个乡里,那么这个乡里的农民委员会将承担起责任,为她完成土地认证权利的确立。
假设这位出嫁妇人在离开家乡后未在新居住之处取得新的耕地,那么她在原籍所在地所获得的耕地原则上不应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索回。反之,若她在新居住地区赢得了新的耕地,那么原来在家乡所得的耕地则应归还给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除此之外,如果这个已婚妇女人在娘家人和丈夫家人处均得到了耕地,那么她须从两者中挑选一个地方进行土地认证权利的确认,并且仅能选择一处,不能出现两次以上相同权利的确立。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